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阅读:257次[主体89(2000)年4月29日以内阁决定第33号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建立、提供有利于旅游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旅游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人和旅外朝侨(以下统称游客)可以在罗先经济贸易区(以下简称本区)旅游。本区旅游(以下称旅游)包括旅游观光、旅游见识、旅游休养、旅游研究、旅游娱乐等。第三条 旅游应当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的旅游协定,或者在本区内组织旅游的公司(以下称本区旅行社)同外国的旅游公司、机关、企业订立的旅游合同进行。第四条 旅游原则是以自主、和平、友谊为理念,增进国家、地区和个人之间的理解和合作交流。第五条 旅客出入本区,依据共和国驻外国外交及领事代表处、旅游办事处或者本区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旅游批准证书。旅游批准证书包括旅游证或者能取代旅游证的证明文件。第六条 旅客的人身安全受共和国的法律保证。旅客可以享受旅行服务、生活服务、医疗服务等必要的服务。第七条 国家旅游管理机关和本区旅游管理机关适应国际旅游趋势,同外国、世界和地区性合作组织、国际组织发展旅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第八条 本区内的共和国机关、企业、团体(以下称机关、企业)和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营、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在本区开发旅游地和旅游标的或者进行旅游服务。第九条 旅游工作由本区旅游管理机关在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指导下主管。第二章 旅游旅行第十七条 旅游旅行原则上以团体为单位,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日程和旅程进行。第十八条 进行旅游旅行的,应当通过逗留地旅游公司或者组织旅游的有关国家的机关、公司等组织,向本区旅行社提交旅游旅行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国籍、居住地、单位、职务、护照种类和编码、旅游期间、旅游地、领取旅游证的场所(国家或者代表处名称)等内容。第十九条 本区旅行社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审查后,向申请人通知同意或者不同意。第二十条 本区旅游管理机关和本区旅行社、本区旅游服务机关(经营饭店、食堂、运输、观光标的、商店、游戏娱乐设施等的企业)应当坚决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第二十一条 游客可以根据规定的秩序,同有关机关、企业、外国人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就本区开发和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科技交流有关的问题,进行洽谈或者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游客在旅游旅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尊重居民的礼仪道德和风俗习惯等,并不准追求不良目的。第二十三条 游客不得损坏旅游标的和旅游资源或者污染旅游环境。第三章 旅游服务和费用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由本区旅行社和本区旅游服务机关提供。第十八条 本区旅行社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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