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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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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荷兰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有3个前提条件:医生必须首先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只有在这3个前提均满足时,安乐死才算合法。但是,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不少反对者称,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结果一些完全有可能被救治的病人因此而“非意愿死亡”。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他们还称,按照现有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正如一位反对者所言:“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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