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安乐死的伦理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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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的伦理基础【论文摘要】“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tos”,意思是“快乐的死亡、有尊严的死亡”。不严格的讲,安乐死的行为自古就有,比如古希腊出兵打仗,离开营地时把老弱病残留下来“生死由命”,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也曾提到要杀掉天生的重残婴儿。但是,随着医学的发展,“安乐死”一词显然已经有了特定的含义。然而,安乐死的诸多问题涉及到哲学、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系统介绍起来非常复杂。本文力图仅仅从伦理学的角度首先简要地探讨“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然后着重论述安乐死的伦理基础。【关键字】安乐死概念伦理基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有些更有“本体论”意味的定义认为,安乐死是在不违反晚期癌症患者的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以及对其死亡权利和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销引起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安乐死的概念之所以难以统一,就在于学界一直在这些方面不能达成共识,即在安乐死的定义得以确定之前,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对什么样的人可以实施安乐死?实行安乐死要满足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安乐死的实施方式有哪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医学探讨的是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准确的界定标准,法学更关注实施安乐死的合法性依据,而这些都不是哲学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抛到医学和法学中去争议,哲学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伦理基础是什么,安乐死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的,在何种意义上又是不道德的。笔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的确定有待于医学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一旦在医学和法律取得足够的进展,安乐死就可以完全获得它的定义,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辩对它的概念丝毫没有影响。实际上,伦理学的探讨从来就是如此,如同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永远不会剥夺他作为人的生物本性和法律认定。所以我们姑且把安乐死的定义搁置在此,直接进入到我们的主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按照安乐死的被实施对象的意愿表达情况,主动安乐死还可以分为主动自愿安乐死和主动非自愿安乐死。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有这样的要求。主动非自愿安乐死是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有能力做出安乐死的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探讨安乐死的伦理基础之前,对安乐死类型的划分是十分必要的。对一般人而言,往往比较容易接受被动安乐死,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病人在医学“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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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