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行政追究、经济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地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独资、控股、相对控股等生产经营单位及托管的社区管理处。第三条本规定的安全责任行政追究、经济处罚对象为第二条所列单位及其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安全责任行政追究与经济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在组织安全大检查、业务保安考核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检查安全工作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监督部门要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据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罚。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处罚的种类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安全生产处罚种类:1、罚款。2、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停产整顿。4、黄牌警告。对个人安全生产处罚种类:1、罚款。2、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职。6、免职或解聘。7、撤职。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行政追究与经济处罚第八条安全生产业务保安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文件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3000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文件规定的;集团公司推行的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落实的;未按照业务保安部门制定的各专业专项具体要求执行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或排查、治理、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未能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或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旬报表内容不实的;事故隐患整改未能认真落实“四定”要求,做到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隐患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定整改验收标准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隐瞒事故,或未按集团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上报事故,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4、发生事故后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上级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中,专业达不到规划目标,被降级的。6、因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未做到每年定期补充完善的。8、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操作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9、未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11、对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2、未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14、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7、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的。18、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19、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使用的。20、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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