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样品抽样指导手册
一、抽样依据
为规范农资产品抽样行为,国家制订了操作规范和标准,五类主要农资产品的抽样规定:
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GB/T —1995)(种子苗木);
2、《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2001);
3、《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
4、《饲料采样方法》(GB/T —93);
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二、抽样的主体资格
根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抽样方面的规定与标准,监督检查抽样由行政机关负责,可按需要委托检验机构抽样,应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并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持有执法证件或其他有关资格证件,做到亮证抽样。所抽的样品依法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并按委托项目内容进行检验。
三、抽样前的准备
1、抽样任务来源的依据、抽样办法或标准要整理备齐;
2、确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持有监督检查资格证件,种子抽样还必须至少有1人持有种子检验员并具有抽样员资格;
3、抽样工具:根据抽样农资种类,准备包括取样品、分样器、装样器具等,并根据需要带卫生手套及必要的防护工具等;
4、抽样单及其他记录必备工具等,还应备齐调查取证有关法律文书;
5、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查单位;
6、按规定应该准备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四、现场操作
1、抽样对象的确定
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2、抽样数量的确定和定样方法
对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操作规范和标准,不同种类的农资产品,其抽样数量各不相同,同一种类的农资产品因其基数不同抽样数量也不同。且都较为复杂,是我们农业执法工作最难准确把握的一类标准。但我们既要做到合法、又要得到被抽样单位的认可。对同一批号相同包装的农资产品抽样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按规定抽样
(1)采样应在同一品种相同批号相同包装产品所堆放的不同部位进行,这些位置应有统计上的随机方法确定,如随机数表法等。如不能实现随机采样,应在采样报告中说明选定采样单元的方法。不同种类不同形态的农资产品有不同方法。
(2)仔细观察产品包装是否完好。
(3)固体样品的混合可采用在聚乙烯袋中进行,样品袋子容积的三分之一,密封袋后颠倒10次以上以充分均匀为准。必要时进行缩分。
(4)抽取液体样品时,在打开包装容器前,要小心地摇动、翻滚,尽量使产品均匀。
(5)根据采样目的不同,可由按采样方案制备的最终样品再分成数份,一般情况是3份。每份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对不同制剂的规定要求。
五、封样和送样
1、按规定抽得的样品必须3份,连同产品标签密封包装,外贴有抽样双方签(章)的规范封样单,并经双方确认;
2、规范填写抽样单,经双方签章,并有必要注明样品包装完好字样;
3、抽得的3份样品,2份由抽样单位送往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留样,并告知需妥善保管;
4、规范填写样品检验委托书,与送检样品一同及时送往委托机构检验;
5、按企业标准生产产品,还需索取该《企业标准》;
6、所有抽样档案应妥善保存。
六、检验结果送达与复议告知
1、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被抽查企业,并送达《复议通知书》。
2、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兽药七天、农产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复检,但因客观条件必须指定原检验机构复验的除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被检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七日内申请复检。
4、被检验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五类主要农资产品抽样数量规定
1、种子
表1 袋装种子的抽样袋数
抽样基数(袋)
抽取的最低袋数
1-5
每袋都抽取,至少抽取5个初次样品
6-14
不少于5袋
15-30
每3袋至少抽取1袋
31-49
不少于10袋
50-400
每5袋至少抽取1袋
401-560
不少于80袋
561以上
每7袋至少抽取1袋
散装种子采取多点抽样,包括不同方位、角度、深度等,多次抽到40点以上。以基本代表均匀取样为标准。这样取得的样品为初次样品,将这些初次样品进行均匀成为混合样品,然后再抽取规定数量的送检样品。
表2 常见农作物种子送检样品重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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