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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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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消
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实施。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定。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结合本市现有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防火门不按规定常闭可处罚款
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解读:上海“11·15”高楼火灾,让大家认识到“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在火灾逃生中的重要性,也唤起大家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环境的忧虑。
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多次发现,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灭火器过期、疏散标志不起作用等消防设施不达标现象;一些宾馆、娱乐场所的防火门,为了所谓“防盗”和“便于管理”常常处于“铁将军把门”的状态。设置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在实际检测时也往往达不到“自动关闭”的要求,必须要手动操作完成。调查显示,因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人员在火场中窒息死亡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
新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房东对租客有监督责任
条例规定: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因为出租房发生火灾,赔偿责任不清而最终告上法庭的案例近几年时有发生。消防部门发现,很多租房者家中起火后,责任认定成为一个难题,如果同屋居住多个租住人,这样的矛盾更加突出。今年4月上旬,张家港一户出租的民房发生火灾,其中一名租户的房间起火,不但将自己居住房间的房顶烧穿,还烧毁另一名租户和房东房间的部分物品,目前三方正为赔偿问题争论不休。
新条例不仅对租房者的消防责任进行明确,同时要求房东要监督房客的消防安全职责,如监督承租人是否将租用的小区车库作为生产、经营的场所或在内储存瓶装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消防部门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最好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保修期满消防维护业主买单
条例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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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