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_村规民约(于2012年1月20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能力,督促全体村民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村规民约:凡户口在本村或常住本村的村民,都应遵守本村规民约。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权。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有享受《省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的权利。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请求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不非法收养子女。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捡)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有自觉落实有效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意外违法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以放环为主的措施,生育二孩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以绝育为主的措施。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成年育龄妇女外出的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结婚、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将婚孕育信息报告村委会,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外来成年育龄妇女流入后在30日内应当向村委会提交婚育证明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按照《省条例》规定接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村委会给予优待和奖励。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按双份金额安排计算。举报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实后每例奖励500元,并予以保密。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对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参加三查服务的夫妻及双方的直系亲属,村委会不予以办理一切手续。村规民约实施后出现违法生育的,从违法生育的孩子向村委会申报的当年起。在下列规定的否决年限内,对该户不予以审批宅基地,对其出生的子女不计算人口建房指标,对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享受村集体经济一切收益分配。符合再生育条件未批生育或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否决1年。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否决2年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对象,审批宅基地和建房人口指标计算,否决3年。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对象,保留股权资格,待处理完毕后再发放股权证。在取得股权证后5年的限期内不予分配股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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