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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组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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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昆人社通〔2010〕29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二○一○年二月八日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奖励工作,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爱岗敬业,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三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实施细则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五条县级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七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奖励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县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级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逐级审核报批。第四章奖励的程序第十条市、县级党委、政府按照审批权限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评选工作实施意见,报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布置评选工作;(二)对符合评选要求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奖励候选名单;(三)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本系统、行业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级各机关提出申请并会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后,根据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奖励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评审程序以及评审人员组成要求等内容。(二)下发评选奖励通知,布置评选工作;(三)符合评选条件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选上报评选;(四)组织评选,确定奖励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五)与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表彰。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给予本机关内部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奖励实施方案应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申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于评选奖励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奖励名单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由所在机关(部门)授予奖励证书和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条推荐上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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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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