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三條評估報告總評(第一款至第三款略)(四)總結:(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發行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應實地瞭解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之營運情況,或洽請專家意見,或蒐集分析有關資料,以瞭解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第三條評估報告總評(第一款至第三款略)(四)總結:(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發行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應實地瞭解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之營運情況,或洽請專家意見,或蒐集分析有關資料,以瞭解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等風險事項,並評估其所採行因應措施之適當性。參採投保中心建議,要求推薦證券商應就外國申請公司之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所可能產生之風險加以評估,爰修正相關規定如左。,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評估其所採行因應措施之適當性。,作為是否推薦發行公司上市之依據。,作為是否推薦發行公司上市之依據。第八條(第一項略)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洽請律師對外國發行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依據其意見,承銷商評估對外國發行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以下略)承銷商評估第一項(一)至(五)款及第二項(一)至(四)款對發行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或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第八條(第一項略)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取具律師對外國發行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依據其意見,承銷商評估對外國發行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以下略)承銷商評估第一項(一)至(五)款對發行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或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請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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