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TheAdministrativeAidSystem(AAS),whichisanimportantactionofthemodernnation'sadministrationgivenbythegoverrunent,,itfocusesontheAAS'ssignificance,characteristics,andwhosevalueofhuman'srights,ofconstitutionadministration,,itgeneralizesthehistoryofAASathomeandabroad,anddisclosestheactualrequirementsofbuildingChina'',itsummarizestheachievementsandpredicamentsofchina''sAAS,:AdministrativeAid nalue achievement irnprovement论行政救助目U 吕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而政府由过去的"权力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明显地体现出"服务行政"的特征,因此,无论从行政法理论还是从行政实践上看,,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研究现状,对行政救助的理论研究尚处初级阶段,对行政救助的基本理论及其制度构建尚未迸行系统全面的研究,行政救助的制度还因袭着传统计划经济的模式,亟待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救助法制体系。鉴于此,、行政给付、行政物质帮助、行政发放、、所针对的事物具有同一性,那么,用哪一个概念更科学呢?很明显,行政物质帮助,界定的行政行为方式太窄,不能涵盖非物质帮助如安置工作等等,其它概念,施舍和单方位色彩较浓,无法体现出服务行政的意思,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冲突,"行政救助"这种表述却克服了上述缺陷,它不仪表明被救助者处境困难,要求援助的愿望,、行政救助的一般理论〈一〉行政救助的内涵对于行政救助,目前学术界涉及不多,只在部分行政法学教材中才进入了法学家们的视野,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广义说认为行政救助就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I11笔者认为此概念太过宽泛,,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保障等", m显然,将行政救助等同于社会保障,则失去救助本身的特色和含义,也就无所谓救助不救助。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有一部分属于行政救助的内容,,就不属于救助类型:又如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其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由所在组织和个人交付的,也不能完全划归为行政救助,还有,广义说认为行政救助的义务主体为政府,救助对象尽管设在概念上表现出来,但可推断为社会全体成员,救助的内容最为广泛,,将政府界定为义务主体,范围过宽,如果没有具体的行政救助实施主体,则容易造成实际主体欠缺,,此概念的缺陷十分明显,2、绝对狭义说这种学说将行政救助的主体限定为特定行政机关,对象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组织,"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组织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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