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题目: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法律刑法论文题目: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的改进 摘要: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应有效改进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为达成此一目标,可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作立法重构,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并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作立法完善,将犯罪对象由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改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把台港澳居民亦纳入到本罪的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关键词:文化遗产;刑法保护;名胜古迹;档案; 国防文化遗产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也很重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专设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设置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8个文物犯罪的罪名以及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等2个档案犯罪的罪名。此外,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走私文物罪,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从上述12个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罚配置看,刑罚种类较为齐全,以自由刑为主,主刑和附加刑兼顾。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及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均废除死刑,刑罚配置更加合理。我国虽然建构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并不完美。最大的问题在于,纳入刑法保护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范围过窄,主要限于文物和国有档案,而文物的范围也仅限于以下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反观法国,其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对象由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延伸至私人所有的历史古迹、艺术品、自然古迹、景观,再进一步扩展至自然遗产和考古遗产,并对历史古迹连同其周边环境予以整体保护。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1年1月开始制定并于2002年11月生效的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更是直接以刑法扩大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认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应包括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财产和资源、考古资源、文化项目、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如纪念碑、纪念馆)、文化资源等等。它不仅体现历史文化,而且体现现存文化。美国的此一做法,值得借鉴。另外,我国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犯罪的量刑制度也应改进,《刑法》应对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等作明确的规定,设立权威的可操作性标准。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重构我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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