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之间为了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2、意义: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的重要阶段,没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产生。、订立合同的主体1、订立合同的主体: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一)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是相对于法人的民事主体。自然人要成为订立合同的主体,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代理人(二)法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主要是看合同是否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即是否在其法律赋予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之内。(三)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专门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由法律赋予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所决定。(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1、定义:表示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或者说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2、意义:①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合意即合同内容的外观形式或者载体②(二)合同形式的种类以合同形式自由为原则,以强制采用书面形式为补充,除了法律特殊规定和当事人特别约定并不强行要求合同必须采取哪一种形式。书面形式: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合同内容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通过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以对话方式达成的合同的形式。(谈话)其他形式:当事人以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意思表示,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行为):: 以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定期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的条款(一)合同的一般条款1、合同条款: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2、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还可由当事人约定①合同的一般条款只具有提示性和示范性②合同条款可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条款③不同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必备条款可能不同3、合同的一般条款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③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④违约责任,、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参考文件,对当事人并无强制力。
3.2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