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doc福州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全市统计系统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统【2016】38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和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进行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第四条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从联网直报平台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第五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展的常规检查按本单位制定的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执行。临时性的各项检查,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查领域和范围,从联网直报平台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执行。(二)随机选定统计执法人员。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不断完善本级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福州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检查区域的执法人员除外)。第六条福州市统计局每年组织开展的统计监督检查,每年一般抽查3个县(市)区。第七条市、县(区)统计局每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应不低于20%。第八条投诉举报案件随到随查,并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随机抽取受检地区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工业领域企业受检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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