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六条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第二章电力行政执法第一节依据和主体第七条电力行政执法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电力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八条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一)有管辖权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 (三)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部门、组织和机构,但委托执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第九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非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第十条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第十一条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第二节职责和方式第十二条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力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三条电力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或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并强制执行; (四)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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