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2015年3月1日施行-建筑论文不动产登记2015年3月1日施行 12月22日暂行条例》,并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未来我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其中台,以确保信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簿永久保存《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不动产信息多部门共享,查询有程序《条例》要求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它的最为重要的功能是通过登记使我国的不动产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将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有关制订不动产登记法规、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在7年前出台的《物权法》中已有规定,并将其视为《物权法》的一个配套文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这个本应与《物权法》同时出台的法规延宕了7年之久,直至今日才终于落地。在这7年里,我国的社会经济出现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也被寄予了很多期待,其中最为集中的便是认为这一条例具有能够推进税收和反腐的功能。其实,从本质上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至于政府收税和反腐,那是要通过另外的途径才能完成的,将希望寄托在这样一项制度上,带来的只能是市场秩序的混乱,增加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的阻力。有利于税收和反腐如果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此次能够出台,就是为了实现税收和反腐两个目标,应该是不符合事实的,但这项条例的出台,又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样的作用。先看税收。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要在未来开征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在前几年的房地产调控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其时名为房产税,并已在重庆上海两地试点至今。对于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征收房地产税或房产税所产生的争议,都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它既然已经成为执政党的部署,那就意味着它已不可逆转。三中全会制订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部署了一系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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