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及行为干预
一、自杀的概念及分类
社会学家(Durkheim),自杀者知道行为的后果是死亡,而主动或被动地终止生命。既是谋杀者又是受害者。
心理学家(Bacehler 1995)自杀代表寻求和发现采取结束自己生命来解决现存问题的任何行为。
精神病学家(Gelder 1983)自杀行为是人们用不同的方式夺去他们的生命。
自杀分类:自杀已遂、自杀未遂、自杀观念
1、利已型自杀:自杀作为一种反抗社会压力的对策(失恋、负责任等)。
2、利他型自杀:过强的群体意识,通过毁灭自我保护群体意识,(日本的武士道精神,宗教行为)。
3、反常型:各种精神创伤和丧失体验、不可摆脱的危机(丧失自我调节能力,社会地位的突然改变等)。
二、自杀的人口统计学及流行病学
U·S·A 自杀率1/10万中国(在研究中)
老年人最高 20%–40%的自杀者>60岁
15–24岁 5%
未婚2倍于已婚,离婚、丧偶最多,宗教教徒较低,医生高于其它职业,精神科医生最高。
工业化国家自杀率>非工业化国家
美国自杀是大学生的第二死亡、青年人的第二死因。
三、导致自杀的因素
大多数自杀者有精神或情绪障碍
30–70%为重型抑郁
1、抑郁症是自杀的第一位因素,30%的抑郁症有自杀企图,15%自杀成功。
2、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为第二大原因。
酒依赖、吸毒及其它精神活性物质依赖,自杀率为平均值的3–4倍。
3、精神分裂症
最严重的预后最差的精神障碍
自杀是精神分裂症的最严重和最常见的并发症
占自杀者的5%–10%,15%的精神分裂症死于自杀
4、行为障碍
多见于一些人格障碍者,反社会性人格冲动控制障碍,家庭暴力制造者,女性的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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