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税务处理专题林佳良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单独建造的,建筑面积未分摊单独建造的,建筑面积已分摊123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法规依据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17条第2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1)营业税及附加【法规依据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结论】--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交纳,而非按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土地增值税【法规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法规依据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中规定,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结论】--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3)房产税【法规依据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结论】--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注:按小时/天等临时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如何交房产税?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4)土地使用税【法规依据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结论】--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5)企业所得税【法规依据7】--《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法规依据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结论】--原则上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会计处理做预收入再分摊至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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