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摘要死者器官捐献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器官捐献行为,作为行为主体的捐献者有决定捐献死者器官的权利。捐献者包括死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两种,死者本人生前基于自然人对自己人身利益的延长保护而享有决定捐献其死后遗体器官的权利,而其近亲属则是由于对死者器官享有的所有权得以决定捐献该死者的器官。同时死者本人的决定权优先于其近亲属的决定权,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死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捐献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做出有效的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通常要求捐献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并能够承担自己捐献行为的法律后果。死者器官捐献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其行为客体为死者的器官,这就涉及到对死者以及死者器官的认定。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逐渐被各国立法和理论所抛弃,较之科学的脑死亡说虽然获得医学界的承认,但在伦理学界和法学界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死者的认定可以暂时采取以心肺死亡标准为主,以脑死亡标准为补充,并且赋予自然人以选择权的方式,这样便于民众接受,也有利于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关于死者器官的认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法律来调整所有器官的捐献移植行为。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节省了立法成本,也更具有适用性。对于死者器官捐献进行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捐献行为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器官捐献行为为更多的民众所接受,因此,法律应当对捐献者和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其中,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法律应侧重于对捐献者权利的保护,而对医疗机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使其负担义务实现的。因为对于死者器官捐献这样的高尚行为,捐献者是完全地为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人身利益作出的行为,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尊重和一定的补偿。责任是主体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明确划分主体的责任可以保障民事主体更好地行使权利,在死者器官捐献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捐献者和医疗机构之间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死者器官捐献合同,体现的是主体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在死者器官捐献过程中主体所承担的另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是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器官捐献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规定的较少,这不利于对死者器官捐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也对保障捐献主体的权利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关键词:脑死亡;器官捐献;死者器官;民事责任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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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言引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的突飞猛进,医疗器械的日益精密高端,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在医疗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医院通过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来减轻病痛对人们身心的折磨,挽救濒临死亡的生命,使越来越多器官功能性衰竭的患者恢复了健康,重新享受健康生活的喜悦。但器官移植手术施行的重要前提之一便是具备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明确禁止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而关于器官的克隆问题在立法和伦理方面也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通过捐献获得器官便成为医疗实践的常态。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开化,加之立法上对器官捐献的规制趋向完善,器官捐献已为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所接受。理论上通常将器官捐献分为活体器官捐献与尸体器官捐献两种。活体器官捐献即捐献器官来源于存活的生命体,也就是从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而尸体器官捐献是指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器官来源的途径不同。活体器官捐献由于摘取的是存活的健康生命体的可用器官,对于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很容易造成损害,因而存在着较大的侵害捐献者身体健康权的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各国立法都对活体器官捐献做了较多的限制,例如要求捐献者与接受捐献者之间须存在一定的血亲关系,遵循严格的捐献程序,尤其是在对捐献者作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的规定上,要求其必须真实、自愿,禁止强制捐献器官的行为。因此,出于对捐献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及避免活体器官捐献中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在医疗实践中,更多的是鼓励尸体器官的捐献,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即我们所说的死者器官捐献。由于死者器官捐献发生于捐献者死亡之后,其对于捐献者身体健康的侵害相对较小,因此,从各国的器官捐献情况来看,死者器官的捐献成为主要的器官来源。以美国为例,据有关数据统计,美国一年大约总共完成器官移植手术万起,其中万起手术中所使用的器官来自于死者,占到移植手术所需器官的%,而只有起的手术器官是经由活体器官捐献获得的。①虽然死者器官捐献相对于活体器官捐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还是存在问题的,例如出于对死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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