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0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tions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通过管道将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并固定在瓶筐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装置,简称储气瓶组。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有关规定。,也可采用船载运输。、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4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察觉。、。《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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