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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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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5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尚福林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
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
(一)有资金往来的;
(二)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
(三)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
(四)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
(五)有抵押关系的;
(六)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
(七)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
(八)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九)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条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第六条调查部门实施本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
(二)受限账户的基本情况;
(三)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
(四)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五)限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受限账户名称、代码、限制品种、限制方式和限制期限。
同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一)证明调查部门正在对被调查事件当
事人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材料;
(二)证明受限账户基本情况的材料;
(三)证明受限账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四)调查部门认为受限账户符合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的证据。
《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应当经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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