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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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
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违纪现象,根据《党章》对领导干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科级(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前,由主任对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
1、《党章》中关于“党的干部”的有关内容;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坚持清政廉洁,反对以权谋私”的有关内容;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的有关内容;
4、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第四条通过任前廉政谈话教育,使新任职的同志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领导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严格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理论学习热情,经常不参加**组织的学习活动。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班子团结或在班子中有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良行为。
3、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使分管范围内工作造成失误的。
4、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有以权谋私行为者;
5、思想道德修养差,涉足黄赌及不健康场所者;
6、组织纪律观念较差,无特殊情况,不服从组织分配、向组织讨价还价者。
7、因其他问题党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1、根据群众反映举报和组织上掌握的情况,经初步核实属轻微违纪行为的,由党支部会议确定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
2、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需征得主任办公会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具体承办。
第七条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肃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要注意听取被诫勉者的申辨意见。
第八条在诫勉谈话后要进行跟踪了解,督促其改正。
第九条发现被诫勉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查处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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