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本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规范校园网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校园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服务,根据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五邑大学校园网管理实施细则》、《五邑大学关于校园网网站(主页)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用户以及本校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五邑大学信息管理中心及广东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通信)针对五邑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4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5条校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学生会以及有关院系及江门通信予以工作指导。
第二章信息服务
第6条校园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是指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FTP、Proxy、Web、网络游戏、BBS、E-mail等。
第7条根据《五邑大学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申请接入校园网的任何用户均可申请对外提供无偿的、非商业性信息服务,但必须经信息管理中心或江门通信备案,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除校信息管理中心或江门通信特许的以外,任何人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8条任何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但需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单位或个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信息管理中心和江门通信的书面批准、备案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9条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信息管理中心和江门通信。
第10条校信息管理中心或江门通信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对于校信息管理中心或江门通信的最终决定,相应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执行。信息服务提供者若对撤消决定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11条学生在宿舍不得开展Proxy、BBS、Email等服务。
第12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13条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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