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民商法也愈范,民商法作为重要的制度,连带责任主要是补偿救济把民商法关系中当事人法律责任进行增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就当前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然后就解决问题的策略详细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为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而和人们生活相关的民商法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是重要组成,在当前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相应不足之处。,随着现代化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也有着更为完善的规定,也使得连带责任更为具体。古代有连带责任概念的如商鞅变法中的连坐制度,这是涉及到刑事案件以及财产纠纷等进行处罚的手段[1]。当前法治化进程中,连带责任也要有中国特色,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各种纠纷以及侵权的行为,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处理解决,对侵权行为有的债务人会按约定债务返还,而有的由于逃避责任等就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连带责任制度就显得比较重要。,其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会影响民商法的价值,主要连带责任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层面:其一,不确定的责任人。从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能够发现,责任人不明确以及不具体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行为方面,如果法院没有进行审理,侵权人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分担就会保留不被追究。而司法实务来看侵权行为人没有全部起诉法院也能明确共同侵权责任和判定需要赔偿范围[2]。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如果原告告共同侵权行为当中部分侵权人,法院可就侵权事实确定造成的损失,侵权人个数和侵权行为不予过问,民事诉讼当中原告要对侵权行为和后果举证。从而能看到,在不同债务人要结合所犯过失来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很难按照比例进行区分,这就会使得债务人的责任划定不明确。其二,程序法和民商法关系松弛。从民商法的实施来看,规则改变会使得连带责任出现变化,民商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不紧密,如果直接使用民商法程序,连带责任判定和实施会比较表面。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应用当中出现矛盾通过级别优先原则,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以及程序法当中性质不同,会造成程序法以及民商法的脱节[3]。结合级别优先通过实体法操作责任在界定责任范围上就显得不明确,不能对连带责任准确定义,这对连带责任执行就会存在诸多不利。其三,选择权适用的问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分配方面,当前对侵权行为处理方面,共同侵权行为处理需要法院审理,审理前债权人不能对被起诉侵权人责任追究。原告是连带责任判定主体,选择权对责任判定有着直接的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选择权要加强重视,不能在责任执行后把其赋予侵权人。通常审理侵权建立法院会建议原告起诉所有侵权人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权利是原告自主权利,法院是不能够启动这一权利的。民商行为当中侵权人行为有两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法的民事实体权利,把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放入执行权中就很容易在诉讼中造成不利,难以保障连带责任划分的严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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