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基本规定 4准备工作 5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6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 7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8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 9实施规划措施 10规划成果 11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A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B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 1范围 、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188—1993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基本规定 。 。 ,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4准备工作 ,县、乡镇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负责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指标分解下达工作。 。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 。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内容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 a)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分解指标和要求; c)各有关部门涉及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资料; d)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e)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资料; f)土地评价资料。 、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普查资料。 5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数量、质量和分布,绘制有关图件、量算面积,进行适宜性评价。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填沟、零星宅基地和各类废弃闲散地的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等的潜力;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包括明渠改暗渠,喷灌)等的土地整理潜力;改造中低产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标准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潜力。 、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 、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掘,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尾矿的堆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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