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青少年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厅会同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存在的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暴发等隐患;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学校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二、检查范围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它餐饮单位、小卖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托幼机构),监督覆盖率100%。重点整治农村地区及城郊接合部的学校及近两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学校。三、工作内容各地要围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等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工作,并逐步建立学校卫生档案;督促学校建立完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学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意识和素质,确保学校卫生安全水平上台阶。(一)学校食品卫生整治要点:督促学校食堂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要求学校食堂持证率达到100%,如确无法经整改达到卫生许可条件的,须向当地教育部门书面报告备案;食堂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必须定点采购,建立台帐,100%符合采购索证登记要求;未具备条件的食堂和小卖部不得经营销售冷加工食品(如三明治、奶油蛋糕等)。(二)学校饮用水卫生整治要点:重点对使用自备水源学校进行整治。自备水源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并应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学校应加强对自备水源的保护,落实防污和消毒措施,加强自备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管理,做好供水设施(含桶装饮水机)和自备水源的定期清洗消毒工作,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应建立自备水水质定期送检制度。同时,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抽检工作。重点抽查以自备水为水源的学校食堂饮用水、宿舍饮用水。要求城镇学校自备水监测覆盖率100%;农村学校自备水抽检率不低于30%。开展学校桶装水抽检,每地市不少于20份。具体结合全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进行。(三)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整治要点:对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组织、制度措施、疫情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传染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及时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处理。促进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完善入学(入托)预防接种查验制度和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建立学生的健康档案。(四)学校公共场所卫生整治要点:重点加强学校游泳场所的监督监测。对其持证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消毒设施配备及其运行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查。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确保消毒设施配备完好并有效运行,并能按要求开展水质检测,保证游泳场所水质卫生。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开放期间的泳池水质进行监测采样。要求监督监测覆盖率100%。具体结合全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进行。四、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5月):动员部署阶段。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5月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主题宣传周。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通过开展卫生法律及健康知识讲座、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等形式,提高在校师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二阶段(6月):专项整治阶段。各级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学校卫生管理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机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农村及城郊接合部学校应进行重点监督。(一)春季传染病防控结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麻疹为主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08〕7号),对学校传染病管理情况开展检查。主要检查学校卫生管理组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学生晨检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包括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是否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6月上、中旬:中考、、考生住宿宾馆指派卫生监督员专人负责,指导供餐单位的原料采购和加工,同时加强对食堂、宾馆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餐具等公共用具、用品及卫生设施的清洗消毒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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