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起草说明为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两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起草本办法。办法中部分条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了补充。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交通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税务总局等部委对行业信息公开的规定。一、起草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自2008年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既有实行垂直领导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又有实行双重领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公众关心、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有必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二、起草过程根据总局领导同志有关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的讲话要求,办公厅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起草了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念9月以厅函方式印发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指挥中心,各直属单位和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征求意见。在收集整理汇总的基础上,吸纳了15家单位的修改意见。2012年2月,经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送审稿)》。三、有关问题说明办法分总则、公开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与保障和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一条。(一)总则部分。总则部分共计八条。除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定义、实施的主体以及主管机关和监督部门外,根据近年来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专设第五条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积极协助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第六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密审查责任人。(二)公开范围部分。公开范围部分共三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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