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课教育公民素养与终身学习.PPT第7課刑法與生活壹、為何會有犯罪貳、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類型參、刑罰的目的與種類肆、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壹、為何會有犯罪根據日本政府的統計,2005年被警方逮捕的日本人,超過一成是年逾六十五歲的銀髮族(1990年則是1/50)。這些犯案者多數沒有前科,從殺人、放火到竊盜都有。最常見的是扒竊與在商店裡順手牽羊;殺人的案件也增多,2005年全日本有141件老人犯下的謀殺案,其中不少是殺夫或殺妻,兇手多半是無法容忍老伴、嫌老伴煮飯難吃、爭看電視節目等。退休老人犯罪已開始影響整個日本,社會學家預測,未來問題還會更嚴重。(三)社會因素重視社會環境對犯罪人和犯罪行為的影響,並發展出最多不同解釋的學說。有的主張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溝通互動過程中學會的;有的主張犯罪行為發生是因為個人缺乏內在控制,以及社會欠缺外在控制所導致等等。一、犯罪的成因(一)生物因素就生理學的角度而言,認為某些人生來就有犯罪傾向,不過此種「生來犯罪說」已不再被學者所接受。(二)心理因素以特殊人格或個性特徵說明犯罪行為的成因。例如:一個人早期的創傷經驗,容易導致日後的犯罪行為等。從法律的觀點而言,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需要接受國家刑罰制裁的行為,亦即犯罪的成立及處罰,均須有法律明文的規定。所謂「犯罪」,其實是由一社會中的成員自己界定的,不同社會或是同一個社會但在不同的時代,對於「犯罪行為」的界定可能不同。例如:美國許多州規定槍枝可以合法買賣,但是在臺灣,買賣槍枝則是違法的行為。二、犯罪的社會意義一、犯罪構成的要件我國刑法包括總則與分則兩編。總則編針對犯罪與刑罰規定了基本原則,分則編則具體規定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貳、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類型下列哪一種行為會構成犯罪?闖越紅燈;逃漏稅款;欠錢不還;偽造文書。(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指具體行為事實須與法律規定之犯罪的構成要件相互一致的意思。卜士仁看中郝野仁的一款新型手機,但是因無錢購買,而偷偷將郝野仁的手機拿走卜士仁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行。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法律秩序。原則上,一個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既然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各種生活上的利益,自然屬於不法,而具有違法性。不過,法律也考量到某些例外情況。如果一個行為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特定事由」時,就可以否定行為的違法性與可罰性,這些特定事由在法律上稱之為「阻卻違法事由」。(二),如果是依法令之行為,自然不會構成犯罪。例如:警察依法逮捕犯人,或是在監獄內依法執行死刑等行為,並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罪或殺人罪,是不必負刑事責任的。公務人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也不罰。明知命令違法者,卻仍依命令而行,就構成違法,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假設公務員課長官榢梓在合法的職務命令中,夾雜了貪汙分紅的指示,這時,公務員課員賈耽淳如果仍然依照這樣的命令去作的話,可以因為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嗎?,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受到侵害,而進行的防衛行為。如果犯罪行為已經結束,才進行防衛動作,就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行為一般不罰,但如果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稱為「防衛過當」,則仍須受處罰,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指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例如:醫師為醫療上之必要,經由傷者或其家屬的同意,切除傷患的腿以保全其生命的行為,並不構成傷害罪。,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到危險而做出的不得已行為。所謂「不得已」是指為了緊急避難所做出之加害行為,必須是避免權利受侵害之最後手段,其所引起的損害必須是最少的損害。原則上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但如果過當,仍須處罰,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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