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暴力精神病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第三条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属地管辖、强制治疗的原则。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确定并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鉴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劫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五)实施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区布点的原则,依托现有的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指定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定点医院,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公安机关、财政等有关部门。第七条需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按划片原则送定点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对暴力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治疗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同时抄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第八条定点医院收到公安机构签发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暴力精神病人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医院应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经临床观察(3个工作日内)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建议。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收到定点医院的书面建议后,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病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和户籍地属市外的,应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予以救助或护送回原籍。第九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第十条定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定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
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