袄民事起诉状芈蒈原告:谭大胜,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本庄镇龙屯小区(即原沙沟村坪坝村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膄被告:王兴成,男,58岁,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本庄镇沙沟村坪坝村民组。联系电话:。芃案由:排除妨碍、侵权赔偿纠纷。肈诉讼请求芅1、责令被告王兴成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建房的行为。芃2、判令被告王兴成赔偿原告因被妨碍停止建房所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螈事实与理由芇原告系残废军人与被告同住沙沟村坪坝村民组,双方于一九八五年时(即二十八年前)由双方本村民组参加协调落实,达成了被告将农中对面的一块荒旱地(作为宅地)转让给了原告谭大胜所有管理及使用。经过本村民组协调同意:批准了该宅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按协议四至边界(即上抵黄德安老师山林,下抵公路界,左抵王庆恩土界,右抵斗兴平土界,四线为准)的转让宅地即具法律依据效率。原告依法支付了相关土地转让补偿费,由本村委会、本庄镇政府、区政府及县政府等部门批准了该地的土地管理使用权由原告合法拥有。县土管局复核审批按四至界线办理了相关手续给原告持有。原告因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在自己合法拥有的该宅地上修建了一栋临时性的房屋居住管理使用至今无争议。薅然而,当今年3月8日原告拆除临时房准备另行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在自己的合法原宅地管理使用所有权益范围内施工挖基础时,被告却借口以我侵犯其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为由,故意干扰阻止,无理阻拦原告施工。造成原告雇请的挖机被迫停止一个多星期,产生了该挖掘机的停工损失费用10000元。膂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是在自己的合法宅地管理使用所有权范围内合法建房,被告王兴成无理阻拦和妨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1万元经济损失。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前述之诉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葿此致莈石阡县人民法院螃薁艿膅具状人:肆二O一三年月日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merciales.
民事起诉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