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
姓名:洪丽霞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郑云瑞
20051018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晰,此外还分析了实证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与撤销权的竞合问题,妒垦宦畚恼R郑云端副教授规定的评述观点。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有学者提出不妨第三人利益,提出合同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相对无效观点。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合同对内法律效果与对外法律效果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认为立法规定的不尽科学、合理。第三部分为立法建议。运用比较法的考察,提出取消恶意串通,规定虚伪表专业:研究方向:作者姓名:指导教师:法律硕士民商法洪丽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一项重要原因蚍段。实证中合同当事人利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主张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案件也不少,但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能够被确认、宣告无效的案件却很少,问题尤为突出。探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的症结是本文写作的动机,由此建议立法取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无效的”规定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对此,本文分为立法规定、立法分析与实证分析、立法建议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以及当前学界对此用虚伪表示替代恶意串通的观点,更多地学者认为立法中的第三人利益为不特定第二部分着重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分析。从合同构成的主示以规范意思表示瑕疵;通过详细释解国家、集体利益的内涵,认为国家利益可,
关键词:恶意串通虚伪表示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以且应当归入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非为法律术语,应当从民事立法中删除,加之在前论述的立法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应当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类型,所以,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莅当中,取消独立款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第三人利益无效”的规定,逐步规范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立法建议。集体利益无效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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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序言利益的损害是因行为人签订的合同等法律行为所引起时,法律所关注的是首先对律行为的一种,合同法主要规范与当事人的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合整、规范功能。然而在实务中,合同当事人利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主张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案件也不少,但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确认、宣告无效的案件却很少。本文紧紧围绕法条规定,进行合同不得损害第三人,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有规定。‘一般而言,在第三人行为人的合同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即是否承认陔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合同是法同问题不仅涉及合同法而且势必涉及民法的法律行为相关规定。夜睹穹ㄍ则》、《合同法》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换句话说,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效合同乃至无效法律行为的宗旨都包含有保护第三人利益,直接否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立法表明,在合同主体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直接规定为无效且绝对无效,发挥法律的调立法探讨寻求问题症结所在。同时,从关注、期待我国《民法典莅》的热情出发,不揣学识浅薄与疏漏,针对我国特有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之立法现象,通过结合比较法考察意思表示瑕疵和探究民事立法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实质内涵两个方面,提出应当取消此规定的不成熟立法建议。。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契约仅在诸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种契约不损害第三⑶医鲈本法典第条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第三人享受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只能约柬台同当事人,合同既不能为第三人所利用,也不能为第三人造成损失。在法国台同法上,这一原刚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笔者理解此规定也清楚地表明合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奉文虽以合刷无效为论述对象,其中不免涉艘法律行为无效的问题。依据潘德克顿的民法体系化思维,。,合同法理论和制度与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密切相关。在论述中,本文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提法,采用目前学界一致认可的法律行为蚝念。ü舜蟪N岱ㄖ乒ぷ魑被岜嘈吹摹吨谢H嗣窆埠凸穹草案返醯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条第罟娑ǎ骸八ǚ蕉褚獯ǖ模凳┟袷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取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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