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联动调解工作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乡镇司法联动调解(以下简称联动调解)是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调委会组织、综治维稳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建站、国土站等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热、难点问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开展司法联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维护全镇的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二、明确目标,把握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目标任务。乡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的总的目标任务是: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避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可调性行政投诉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避免出现重大群众性事件,避免出现民转刑命案,强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二是坚持依法调解和以理调解相结合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明法析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道德情理的调节作用,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三是坚持引导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将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四是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案结事了。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有效。(三)工作重点。调处化解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信访积案和上级交办信访案件;调处化解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热点、难点司法案件;调处化解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三、履职尽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的组织体系(一)组织机构。成立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冉瑞俊同志任组长,镇长王心泉同志和副镇长马驰同志任副组长,各村(社区)书记及镇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镇综治办主任向仕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二)工作职责。镇司法联动调解领导小组职责:对全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进行协调、督导、督办、考评;研究制订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镇司法联动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情况。四、分工协作,进一步完善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一)单独受理制度。镇属各部门、派出所、司法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单独受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对较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将纠纷上报镇联动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联调办理制度。镇联动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宜调则调,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某个部门能够单独调解处理的,指令专门部门直接调解处理;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镇联动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动调解办结。通过联动调解仍不能化解矛盾纠纷的,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联调对接制度。一是信息对接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交流制度。镇司法联动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司法所、人民法庭、派出所和大调解领导小组等部门研判情况,通报本单位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交流调解经验,互相学会议、联合排查调解等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司法联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要定期组织矛盾纠纷双向排查,即职能部门系统内的纵向矛盾纠纷排查,镇党委、政府牵头的横向矛盾纠纷排查。(四)联调回访制度。为有效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达到息诉罢访目的,调处结束后一个月内要跟踪回访,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提高调解协议的履约率,确保调解成果。五、多措并举,确保镇司法联动调解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联动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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