袈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螁总则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羆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蒆保险责任蒂第三条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以及经营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羀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莈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袅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膂责任免除肁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蒇(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芄(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羂(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衿(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蝿(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蚄(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蚃(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袀(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羇(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莇(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蒃(十一)被保险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羁(十二)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肆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袇(一)战争、敌对、政变等军事行动和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膄(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蝿(三)任何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莈(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芆(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羄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螀(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蒇(二)销售到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蚅(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蚄(四)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袂(五)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衿(六)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肅(七)食品本身的损失;蒅(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虿(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羇(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薄(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袁(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螀(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肆(十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螂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蒈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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