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熟悉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提高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节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我国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尤其是自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建以来,税务稽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机构设置规范、职责分工明确、管理科学的新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为促进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是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局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
(三)省以下稽查局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名称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各级主管税务局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
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分别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举报中心。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跨城区设置的稽查局以及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若干检查机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单独设置举报中心(可对外挂牌),其工作职能划入办公室或综合股。
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县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对于县(市、旗)和地级市城区税务局工作量及人员较少、稽查工作已上收到市(地、州、盟)统管的,县和市区局可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二、稽查局的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主要负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批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数量、名称、级别、职责;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负责协调税务稽查中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工作。具体职责是:
、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工作。
、督办、协调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负责处罚听证的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
、选案、查处工作。负责境内纳税人之间避税(转让定价)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管理使用。
。
。
(二)省及省以下稽查局的职责
,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管理举报奖金;
;
、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工作;
;
。
。
(三)稽查局与系统内其他部门的分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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