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一个很大的小问题从实习生到职业人,是千百万大中专院校学子人生的第一步跨越,在这关键的人生转型期,就业协议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过渡角色:而作为粘合学生与用人单位意愿的重要载体——就业协议,在实践当中却屡屡酿造争议,现就就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输理解答如下:一、 何为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又称三方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该协议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明确三者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依据的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在性质上,就业协议属民事协议,实习生毕业前在用工单位实习,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实习期间实习生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反倒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所以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在获得劳动者身份以前签署的就业协议也不适用劳动法而仅受合同法调整。违反就业协议的任何一方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内容上,就业协议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报到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二、就业协议的冲突解决1、就业协议与实习协议在签订就业协议以前,许多用工单位通常与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及工作时间等,而一旦签订新的就业协议,意味着一些权利和义务可能发生变更,如实习的报酬、工作内容等。如果就业协议与实习协议内容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生效的合同往往较先生效的合同更具法律效力,若两份协议并无冲突,应当同时履行。如就业协议未规定实习报酬,而实习协议规定了确定的实习报酬数额,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应当继续履行实习协议规定的内容,若就业协议规定的内容与实习协议相冲突,则应当以后生效的就业协议为准。2、就业协议与补充协议就业协议由于涉及到学校方、高校就业办等主体的管理要求,其涉及学生和用工单位的权力义务内容往往极为简单的,许多用工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往往在签订就业协议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或附加协议,譬如关于实习报酬、人身损害、保密义务等条款。由于补充协议往往基于就业协议而产生,其与就业协议构成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若补充协议与就业协议条款无冲突,应当并行履行。若条款有冲突,譬如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5000元,而补充协议规定的违约金为1万元,此时应当遵照主合同即就业协议的约定5000元执行。另一反面,就业协议往往有学校一方的管理界入,其更能体现缔约时的公平合理原则,而实习生与用工单位的双向补充约定,虽属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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