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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起诉管辖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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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起诉管辖法院篇一: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一直是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这个问题:一、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第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结语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篇二: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向法院起诉应由何法院管辖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向法院起诉应由何法院管辖[案情]原告乔建立,男,34岁,汉族,住嵩县黄庄乡沙沟村,农民。被告陈鹏怀,男,37岁,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中街村,农民。2001年,原、被告在嵩县大章庙岭金矿口头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在该金矿的采矿石工程,,待工程结束时,在施工地结清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了清算,被告偿付部分工程款,余款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然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未果,遂持欠条向嵩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债务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应由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汝阳县法院管辖。[审判]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约定,该合同履行地在嵩县大章乡庙岭金矿。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原告乔建立可以向嵩县法院起诉,也可向汝阳县法院起诉,遂依据民诉法第38条、140条1款2项之规定,作出(2003)嵩城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陈鹏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裁定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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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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