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书(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订立:转让方:(简称:甲方)法定地址为:受让方:(简称:乙方)法定地址为:鉴于:,合法持有(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同意甲方将的资产转让给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对于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批准甲方将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写作和配合,促进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再次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即。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该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止年月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依据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编写,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承认。: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第三条转让资产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他的办公司设备和运输工具。、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子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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