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妆品、农药、医疗器材等实务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行政机关事前应严加审理,以期防患于未然,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有效地予以追惩。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与范围。 袆事前审查制度的加强,需要严格立法程序,照章办事。因为在我国,广告法不够完善,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了吗?不一定,所以如果要想引入事前审查制度,必须从行政机关入手,对即将发布的广告进行从头到尾的审查制度。为什么我国的文化事业审查制度严格,但虚假广告却泛滥异常呢?因为国家想要在意识形态上占据主导位置,就必须控制好文化事业发展走向,对具体的电影审查非常严格。 芄如果相关部门能对广告也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对广告主的经营执照、产地、生产的产品、性能、功效、有效日期,同广告结合进行一一对应。有明显不符合的项目,有违反广告法的信息出现,就需要被判定为虚假广告,并加以严惩,以防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螁所以,我认为,其一,要加强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就需要政府扩大权限,赋予更多的机构以权力和资金来加强对虚假广告认知的宣传力度,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像工商局,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区委会和村委会等,向他们发放有效识破虚假广告的宣传手册,或者分发宣传海报等。使这些民众接触频率高的机构充满着对消费者的人性关怀,从而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破虚假广告的水平,也拉进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群众的关系。 膈因为,向消费者宣传相关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公众的人文关怀,也能逐渐消弭越来越严重的官民纠纷和矛盾。这也属于事前审查制度的一部分,因为它对消费者进行的及时提醒,能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羇其二,在法体制度许可下,引进“非正式行政程序”使案件能迅速解决。如美国FTC是一个独立行政委员会,下辖消费者保护局及FTC一半以上幕僚人力投入管制虚假广告工作。充分发挥了管制广告的功能。在行政处分方面,以中止性保证及同意处分等非正式程序,不必扩大调查或举行证昕,使业者同意中止某些虚假广告,不仅提高效率且达到管制目的。FTC采用非正式程序解决问题比率高达70%。莃有学者称:“非正式行政程序实是行政程序之命脉”。这样就使得大部分行政资源能集中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深远且有争议之事件上。但也应设计防止非正式程序所带来的后遗症的法律制度。比如易于官商勾结、谈判不对等、伤害企业自由、妥协内容不易强制等,将这些因素提早考虑在内,在制度上有效予以排除。 膀 其三,还是从事前审查的角度讲,通过广告法判定其为虚假广告后,就需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者(如明星、专家教授等)进行制裁、惩罚等。我国的事前审查制度不完善,更别说事前审查的罚款力度和实施力度了。如果要有效遏制这些虚假广告,防止它们重新抬头,换一种形式重新走入观众视野,就需要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比如,对广告法中的惩罚金额进行加倍处理,以严惩他们的不法行为。其次,不仅对他们的广告进行禁播和销毁外,也要派遣人员对他们的生产公司进行彻查,发现有违法经营的,就要尽早吊销执照,取缔广告主所在的组织。如果是个人或者是无章人员的违法行为,就要依据法律进行制裁。、惩罚力度蚅虚假广告一般是指广告活动中采用欺骗的方法或者引人误解的陈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或者
虚假广告的治理对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