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书》(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加盖“农户小额贷款证书”印章),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六条借款人条件
1、本乡(镇)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
1、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业产业项目贷款;
2、农产品加工、运输、劳务和农村商业零售等贷款;
3、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4、借记卡授信范围内业务。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授信限额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和村两委会成员组成(不得低于5人)。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
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
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张榜公布,并核发《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4、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第十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
1、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5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
1、二年内在信用社的贷款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0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75分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
1、一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5万元以上。
3、基本不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74分以下(含)
第十一条授信限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优秀”等级最高限额授信20万元,一般控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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