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97417计算机犯罪视频思政教研室张红梅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以及特点(一)国内外的观点:(二)比较集中的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一)国内外的观点: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专家唐·帕克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台湾学者主张:我国刑法修订前(二)比较集中的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是指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或正常运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三)。。。。。,时空分离性,、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问题1、计算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主观方面有人提出凡是计算机犯罪都是故意,这是颇值得探究的3、客体方面,计算机犯罪有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有的危害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4、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计算机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的挑战(一)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空间”对传统刑事法管辖权的冲击与挑战1、对刑法管辖空间的冲击“四空间说”,即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针对计算机网络出现的“虚拟世界”,有人将这一“空间”称作“第五空间”。(一)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空间”对传统刑事法管辖权的冲击与挑战2、对刑事诉讼法审判管辖范围的冲击传统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审判管辖上多采用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的原则在“虚拟世界”里,犯罪结果地也将会冲破传统管辖的制约与束缚。(二)“计算机犯罪”渗透性对传统刑法罪名及类型划分的冲击与挑战就目前而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在“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与类型的划分上,利用计算机犯罪能否作为一种罪名或类型来进行划分;(2)假如对于利用计算机犯罪不再另行划分罪名或类型,那么是否需要在刑法总则中统一规定“利用或使用计算机犯罪手段”的处刑原则;(3)假如将利用计算机犯罪单独作为一种罪名或类型来看等,那么具体罪名与类型又怎样划分,它们与原来的罪名又是一个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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