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年终奖的税务筹划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的颁布及实施,大大拓展了年终奖税务筹划的空间。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涉及亿万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因而具有广泛的实际意义。一、年终奖税负,新办法比旧办法低,但并未给低薪阶层带来福音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旧办法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而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表1:新办法与旧办法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比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年终奖(新办法)税率速算扣除数(旧办法) 1(0,500](0,6000]5%0 2(500,2000](6000,24000]10%25 3(2000,5000](24000,60000]15%125 4(5000,20000](60000,240000]20%375 5(20000,40000](240000,480000]25%1375 6(40000,60000](480000,720000]30%3375 7(60000,80000](720000,960000]35%6375 8(80000,100000](960000,1200000]40%10375 9(100000,+∞)(1200000,+∞)45%15375 新办法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例如,年终奖为6000元,旧办法适用税率为20%,而新办法适用税率仅为5%。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将工薪阶层过重的税收负担降下来,改变目前以工薪税收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格局(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的比重为65%)。通过分析发现,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并未给年薪在15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带来福音,而年薪超过15600元以上的中高收入者从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详见第4、5部分)。因此,要真正减轻低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应增加扣除项目或提高扣除标准。二、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又比实际算法低,实际算法更为合理根据新办法,税务部门在实际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将年终奖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根据税收理论,速算扣除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税基×(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公式(1) 因此,实际算法与理论算法的税率一致,但实际速算扣除数与理论速算扣除数存在差异,导致年终奖税负存在差额,理论算法比实际算法低。见表2。年终奖税收若采用理论算法,虽然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会造成年终奖的过度发放(年终奖将达到年薪所得的一半),既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也不利于工薪税收的均衡入库,而且年终奖实际算法的不公平现象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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