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构成因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种类、归责要件、主体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力;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七、依法执教的含义与特征、必要性含义: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特征: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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