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赵可苏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摘要: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为切入点,着重讨论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规定与传统罪刑法定原则的异同以及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公正的程序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作用。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的预测性 实施障碍 程序公正我国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专门作出规定,这标志着我归刑法在面向二十一世纪,不断吸取西方先进的法律原则和经验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且也表明我国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正在走向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基本内涵,其来自于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本质表述。但是,古罗马法中并不真正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为理论基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更加系统的阐述。注----1并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随着历史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从旧兼从轻和相对不定期刑等,使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机械适用法律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以适应复杂的犯罪情形,也有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随着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刑法基本原则,西方学者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一)习惯法的摒弃法官对行为定罪处罚,只能以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为依据,不能根据习惯法来确定。(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在绝对不定期刑的立法情况下,法官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从而对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不能灵活裁断。从法国刑法始,各国刑法大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有罪类推的废除有罪类推是对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时,以最相近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悖的,为罪行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应以行为时的法律为依据,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允许轻法溯及既往,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指向并不违背。但新法评价重时,应以行为时法。三、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奴隶、封建社会,君主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罪刑法定原则没有适用的制度基础。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制订一部全面系统的刑法典。1979年刑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虽然具有开创性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固有的不足日趋明显。尽管有学者认为该刑法典基本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勿容置疑,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谬的有罪类推却写进了刑法条文。虽然在第一部刑法典生效后至废止前,全国适用类推的案件数量很少,但有罪类推在观念上的危害却是深远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在依法治国领域人们的认识更加深刻。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大法定基本原则。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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