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集体合同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效益、安全、稳定”协调发展,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上海--有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应体现合法、公平、平等、合作的精神,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企业稳定,确保本企业每年各项目标的完成,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工会要在党总支领导下,教育职工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从严管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爱岗敬业,努力工作。第三条企业应尊重工会行使代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在确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有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对于企业改革、分配制度修订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大会通过后方能实施。第四条本合同仅适用企业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企业录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工会应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可就劳动合同续订等条件、程序进行协商,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六条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当进行集体协商,听取工会意见。第七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八条职工因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需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九条企业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由工会代表、行政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申请调解、仲裁、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建立企业工资调整协商机制,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企业应根据年终单位经济效益状况,每年在制定下年度增减工资幅度的方案时,应与工会集体协商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第十一条企业严格执行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在岗职工,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完成本职工作。第十二条离岗职工生活保障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不低于当期本市最低居民生活费保障标准。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如下:满一年未满十年,年休假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具体休假办法,按公司休假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四条企业在高温季节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置劳防用品,发放高温津贴。工会在力所能及的能力下给予必要的慰问。凡夏季逢当日最高温度达35度时,在岗在职职工每人每日增加人民币10元高温补贴。企业对职工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第十六条为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凝聚力,积极营造和谐氛围
2集体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