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会员单位规范开、销户流程,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者开、销户工作由会员单位作为执行主体,交易所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第三条开户工作包括投资者开户前交易规则的告知与指导,风险的充分揭示和说明,开户合同及附件的签署,开户资料的协助填写、整理、备案与提交等一切与开户工作相关的业务办理等。第四条销户工作包括投资者销户申请表的填写,销户资料的提交以及交易所的审批等一切与销户工作相关的业务办理等。第五条该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所有综合会员和普通会员。第二章开户、销户管理第六条开户以及销户工作必须由会员单位的客服部执行,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客服部对投资者的开户、销户及与开户、销户工作相关的一切事宜。第七条客服部必须为每一个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证,工作证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一)会员单位名称;(二)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姓名;(三)工作证号码(号码中必须以3位会员号开头,后续号码的规则会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规范自由确定,总长度为9位);(四)工作人员照片;(五)工作人员所属部门;(六)工作人员所属岗位;(七)其他与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的信息。第八条同一投资者的开户工作必须由客服部的同一个工作人员完成,不允许客服部的多个工作人员同时在一个投资者开户资料上签字,多人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宜。同一投资者的销户工作亦应遵守前款规定要求。第九条客服部递交的开、销户资料须经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签字,交易所方可受理。开、销户资料无会员单位工作人员签字,或非客服部工作人员签字的,客服部均不予以受理。第十条客服部在办理开户、销户业务递交的资料中必须包含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第三章投资者的准入及禁入第十一条的投资者分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第十二条每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号具有唯一性。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至少5个交易日,不少于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交易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账户激活前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交易所的最低标准。客服部有权对上述标准做出调整。第十四条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二)有至少5个交易日,不少于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交易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账户激活前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交易所的最低标准。交易所有权对上述标准做出调整。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上品(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开户、交易,客服部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交易所股东;(三)交易所、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交易所及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第四章投资者开户要求、方式及流程第十六条投资者具备交易条件必须履行以下三项程序:(一)投资者在上品(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处开立账户;(二)客服部将已经具备激活条件的客户资料提交至交易所交易部开户邮箱;(三)客服部交易部办理激活。第十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在客服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并签署相关文件:(一)本人身份证;(二)本人亲笔签署与开户相关的所有文件。第十八条机构类投资者在客服部开户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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