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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家合同诈骗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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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家合同诈骗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中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顺家,男,生于1958年7月6日,汉族,江苏省江都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0—45—1号,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的。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字(2002)第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顺家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武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顺家不服,提起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针对发还所提问题致函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一月,因不能在补查期限内恢复法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我院决定按撤诉处理。2003年7月4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再行起诉。本院另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顺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顺家伙同陈戬(另案处理)先后窜至武威,冒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江西省三力边贸易发展公司”名义与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签订了价值102万元的葵花籽购销合同。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以先预付40%的现金骗取了对方的信任,然后用作废和无资金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承付60%的贷款及铁路运费为幌子,诱骗对方履行价值达1046520元的合同,诈骗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的贷款627912元,,。被告人刘顺家与陈戬、陈浩(在逃)收到贷款后,销售分脏,逃匿达4年之久。据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顺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假和隐瞒真象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顺家辩解,1、签订购销合同,所用合同章是经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经理万伟同意的,未冒用他人名义。2、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现是因供货方违约造成,并非是作废和无资金担保的汇票。3、被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亦未逃匿,而是在等待与供方商量解决货物数量不够的问题。4、起诉指挥被告人诈骗武威行署服务公司627912元的货款数额有误。5、此案不属武威管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顺家伙同陈戬(另案处理)先后于1995年9月窜至武威,用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江西省三力边贸发展公司”名义和印章与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签订了价值102万元的葵花籽购销合同,承诺先预付40%的货款,剩余货款及铁路运费和商业承况汇票偿付。受害人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按约将价值1046520元的葵花籽交付给被告人刘顺家及陈戬、刘顺家和陈戬、除已支付给对方418608元货款外,,由被告人刘顺家安排负责收货的陈戬出具了欠条,并由陈戬交给受害方商业承兑汇票两张。被告人刘顺家伙同陈戬、陈浩(在逃)将全部货物销售后,坐地分脏。刘顺家分得脏款23万元。受骗单位武威行署机关服务公司发现被告人刘顺家指示陈戬交付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票据单位和所用帐号单位不致,属伪造票据,遂即奔赴被告住地追款,被告人刘顺家将公司地址连夜搬迁后卷款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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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