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桂山办事处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在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技术改造、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市、电子商务、生产性服务业、粮食流通等产业挖掘潜力、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选强择优、强化监督的原则,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进行使用。第四条区五桂山经信局是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在五桂山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五桂山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申请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申请人须在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等2年内(以资金到账、认定日期为准,且被市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五桂山项目)向五桂山经信局提出申请,并经五桂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述各项目申报期间搬迁到我区办事处的企业,且被认定属于五桂山项目的,适用本办法。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提质增效资金补助的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一)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按照中山市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贴息额的50%给予扶持。(2)无偿补助。按照中山市给予项目投资额补助款的50%给予扶持。(3)服务平台。对市级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中山市给予项目补助款的50%给予扶持。事后奖补。对获得省、市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的,按照省、市的补助额的50%给予扶持。(二)绿色节能。(1)清洁生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获得中山市资助的,按照中山市资助额的50%给予扶持。(2)能效“领跑者”。对纳入省级以上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按照中山市资助额的50%扶持。(3)电机能效提升。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不含专业机构),按照中山市补贴额的50%给予扶持。(三)企业上市。(1)上市奖励。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0万元。(2)境外上市。企业境外上市的,在市奖励基础上,一次次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迁至五桂山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分3年,每年奖励40万元。(3)迁移奖励。境内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总部迁至五桂山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分3年,每年奖励60万元。(4)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入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四)上规上限。对首次获得市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上规后,第二年、第三年,产值(销售额分别)稳步增长5%以上的,再分别给予各23万元奖励。(五)现代服务业。(1)服务业集聚区。对具有集聚效应和引导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获得市级补助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100%给予扶持。(2)特色楼宇。对具有集聚效应和引导带动作用的特色楼宇项目,获得市级补助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3)龙头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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