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的司法措施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的司法措施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增加)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增加)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Q:如何计算损失?
《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民事制裁措施
《著作权法》第51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ppt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