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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欠税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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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晋国税发〔2005〕62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清缴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欠税清缴办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国税局要深刻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切实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核实和统计2004年的《呆帐税金和欠税分类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地址:省局\CENTRE\计统处\呆帐和欠税分类情况)。二OO五年五月九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欠税清缴办法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管理,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欠缴税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欠缴税金包括:未到期应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和待清理呆帐税金。    第三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档案、核销、公告等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反映和信息反馈由计会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稽查查补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由稽查部门负责。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印发)和有关欠缴税金核算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和上报欠缴税金。所有呆帐税金和欠税都必须纳入晋TAIS核算、监控和管理。第五条对于依法破产、撤销企业的呆帐税金和欠税,要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规定,及时上报省局核销。第六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关停失踪纳税人的呆帐税金和欠税,经县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后,从原呆帐税金和欠税类型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统计:(一)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自行解散关闭和改组、改制形成的空壳企业,经核实确实找不到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负责人的纳税人;(二)符合破产、撤销、解散条件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但未进行破产公告的纳税人;(三)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各级国税局应在半年和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呆账税金和欠税分类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局(表式附后)。第七条清缴欠税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原则,实行定计划、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的“四定”办法,制定清欠目标,逐级下达清欠计划,落实到户,责任到人。第八条清缴欠税的总目标和要求是:对于当年实现税款力争做到应收尽收、月税月清;对于除关停失踪纳税人的往年陈欠税款和呆帐税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清理。具体清欠目标和比例由各级国税局在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确定。第九条各级国税局要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分档监控:省国税局重点监控欠税余额在500万元(包括:延期缴纳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下同)以上企业;市国税局重点监控欠税余额在200万元以上企业;县国税局(分局)要根据本地税源规模和欠税情况确定相应的欠税监控范围。第十条当月新欠超过100万元的县国税局(分局),当月新欠超过1000万元的市国税局,要及时分析原因,于次月10日前专题上报省局。第十一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清理欠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按季书面报告欠税原因、清欠措施等情况,并将欠税报告纳入管户档案管理,实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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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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