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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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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保险合同篇一:保险法思考:免费保险的效力如何? (能否约定不交保险费而享受保险赔付) (免费的经济实质理解:购买A而附赠B,后者免费否?)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问题: 保险单证交付之前,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费交付之前,合同是否成立? 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才生效)了吗? 又能否将单证,或保费,的交付,约定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预约约定本约的成立要件么?) 可能将“合同成立前收取保险费”约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吗? 空白期”发生事故是否担责:利益平衡1、核保期(前)预收保费的合理性;2、核保期后一律承保或一律拒绝的不公平性3、各种处理方案4、我国法释的选择法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单证交付之前,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费交付之前,合同是否成立? 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才生效)了吗? 又能否将单证,或保费,的交付,约定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预约约定本约的成立要件么?) 可能将“合同成立前收取保险费”约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吗? 可能的反对理由 1、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看:空白期担责,是“预交”保费这种额外的付出(义务),换来的一种对等的优待(权利)么?如果没有“预交”,要获得此种优待,就不能认为是当然的,而是尊重保险人的意思自治?2、从双方意思上的默契或期待看,未预交保费,哪怕符合投保条件,也不会或不应指望,发生了事故时,必须得到承保和赔偿?因为,在投保方随时可解除合同的条件下,交保费才被看作是相对更为可靠的“要约”,值得保险人更为重视地对待。所以,是预先交费的行为,应该换来保险人一种更对等的保证,交费与收费的行为形成了一种预约:对于本约,保险人应该竭力使其成功,若非不符合投保条件,就必须承保,不得拒绝。注意,保费本身并非预约的内容,而是预约之意思的证明。专题2保险利益之功能及其判断 1、在保险期间客观上不可能具有保险利益的(赌博,违法利益),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可能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保险利益的,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因为无利益则无损失,无权获得保险金。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4、法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利益之主体:谁应当对保险标的(财产、人身)具有保险利益? 判断标准:财产险下避免超额补偿;人身险下避免被保险人陷入人身伤害的道德危险中。 1、财产保险下,只能是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之所在,保险金归属之所在。)2、人身保险下,说是被保险人,没有实质意义,只能是投保人。(不能说,保险利益之所在,保险金归属之所在。受益人,也可以被认为因被指定而享有保险利益,若未被指定,则无保险利益,故无权取得保险金。) 一、财产保险利益有无及大小的判断 :损失险与责任险各自对应损失险之权益型(积极)保险利益:所有权型;用益权型;担保权型;剩余所有权型? 责任险之责任型(消极)保险利益:侵权(物权、人身权)责任型;违约责任型。 ,不同权益人之不同权益型保险利益,不同责任人之不同责任型保险利益可能产生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问题案例:抵押物保险问题 A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担保所借本金的清偿。 1、B能否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就该房屋投保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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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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