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改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改善.docx本文作者邹东俊工作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本文所指的涉外仲裁是指涉外商事仲裁,其中的涉外0是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若干问题的意见6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情况,就是处理一国法院与涉外仲裁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之间观点不一,各国法律实践也不相同。在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其中所规定的国内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双重标准在我国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可以说,我国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既与国内仲裁不同又与国际上的做法存在差异,因此,本文拟结合现代司法理念以及世界各国对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情况,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价值理念分析在讨论具体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分析一下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价值理念。因为不同的学者之间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不同的观点,其源头就在于各自对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价值理念及其取舍持不同的立场。一公正论法律从来都被认为是公正的代言人,被认为就是公正的化身。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公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一直以来,公正都是所有法律制度极力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仲裁又被认为是一种准司法0程序,因此,有学者认为,仲裁也应将公正的实现作为其追求的目标。一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就是为了保障公正这一目标的最终达成。二效率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从仲裁的产生源头来看,最原始的仲裁根本不存在具体的程序,只是双方当事人将某一事项提交德高望重的第三人公断裁决并承诺无论裁决的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当事人都清楚仲裁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能向法院上诉,而这就意味着仲裁的根本含义是不能追求所谓的公正,并因此认为,仲裁的效率是仲裁监督的特殊价值取向[1]。三协调论该观点认为公正和效率同样重要,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对立又缺一不可的对立统一关系,无论是丧失公正还是放弃效率,都将使仲裁制度遭受致命打击,而过度强调公正或是效率又难免使另一方受损,也将阻碍仲裁的健康发展[2]。据此可以看出,在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上,该观点希望能将公正和效率都能兼顾到。以上三种观点实际上都隐含了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那就是对仲裁的性质究竟应如何看待的问题。学术界关于仲裁性质的理论可以归纳为四种[3]。一契约论该理论强调仲裁的契约性质,强调仲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反对国家对仲裁的干预。现代契约论者虽已放弃了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裁决是一项基本的契约文本的观点,但他们仍然坚持仲裁的契约性质,仍然主张仲裁活动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仍然强调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来决定仲裁过程而不受国内法的约束。二司法权论该理论强调国家对其域内发生的仲裁有控制的权力。依此理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以及裁决的执行都来自国内法,没有国内法的调整或控制,仲裁是不可能进行的。三混合论该理论主张仲裁是一种司法程序,它既含有私法和公法因素又具有程序性和契约性特征。认为尽管仲裁是从双方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获得权力,它仍然具有包含程序规则的司法性质。四自治论该理论认为,仲裁本身是一种自治体系,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仲裁发生的关键。依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的法律,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而可以承认仲裁的非国内化和摆脱仲裁地法的约束。如果再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持公正论立场的学者对仲裁性质的理解是基于上述第二种司法权论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对涉外仲裁的质量和水平抱着怀疑的态度,一方面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公正性抱有高度的信心。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在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问题上,该观点更加强调司法监督对于涉外仲裁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涉外仲裁缺少了司法监督,是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的。相反的,效率论者则是在契约论和自治论的基础上来看待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契约论和自治论实际上都是以当事人为中心来理解仲裁的,认为对仲裁应杜绝或尽量减少来自外部的干预,以充分保证其效率。日本学者棚濑孝雄认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或许也能说正义的实现是国家或社会的使命,所以无论如何花钱也必须在所不惜,但是作为实际问题,实在是花费高昂的审判,与其他有紧迫性和优先性的任务相比较,结果仍然是不能容许的[4]。协调论则是混合论理论的自然延伸,既然仲裁既含有私法和公法因素又具有程序性和契约性特征,那么就不能对公正和效率有所偏废,而应该两者并重。从终极价值目标的角度出发,笔者支持协调论。虽然在现实操作中要真正做到兼顾公正与效率是所有国家法律制度都面临的难题,而且往往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树立将公正和效率的协调

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改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花开花落
  • 文件大小28 KB
  • 时间2019-06-04
最近更新